房屋作營業登記出售時仍須課徵特銷稅

2015031512:01
房屋作營業登記出售時仍須課徵特銷稅
樂屋情報 撰文 / 連世昌律師.連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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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特銷稅施行之後,屢屢發生民眾因不熟悉法令導致被課徵稅捐的案子。某位女性屋主101年透過親戚仲介買了一間房子,4個月後發現房子竟有營登未遷出,於是打電話給她的親戚處理,結果103年初又透過該名親戚售出。由於這名女性屋主不懂加上她親戚的疏忽,結果她現在要被補課150萬元奢侈稅。

 

另外這個案子就比較幸運些。某對年輕夫妻100年5月透過某大房仲公司買了一間房屋,103年11月間再透過別家房仲出售時才驚覺知道房屋內有前屋主的友人在屋內設立公司營業登記,迄今未遷出。104年2月間要交屋的時候,買方特別要求限期理清營業登記。

 

    根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特銷稅)規定,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土地。持有1年以內,依實際銷售價格課徵稅率15%、持有1年以上2年以內則依實價課徵10%。其中符合(1)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2)辦竣戶籍登記並有自住事實。(3)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的話,免徵特銷稅。

 

    所以特別建議屋主出售房屋或土地之前,務必理清須否核課特銷稅的對象。如果要例外援用免課稅的話尤須審慎檢視每個條件究否滿足。像是第2個案例情況應儘速聯繫現登記的公司負責人自行遷出,或請稅局人員實地勘查確無營業事實(遷出),俾免得不償失